于凤文等4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关注抑郁症,构建全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医保局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将精神类疾病纳入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并制定倾斜政策,完善精神类疾病患者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减轻抑郁症患者在内的精神类疾病患者费用负担,为精神类疾病患者提供稳定、全面、有效的医疗保障。
一、将精神类疾病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并予以政策倾斜
2019年,我市出台《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淄医保发〔2019〕28号),将严重精神障碍(包含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和其他精神障碍纳入门诊慢特病医保报销范畴,其中严重精神类疾病取消门诊慢特病起付线,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提高到70%。
二、完善精神类疾病患者医疗救助制度
2022年底,我市修订《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22〕7号),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参保资助,同年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22〕11号),统一并提高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制度,符合条件的精神疾病患者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下一步,市医保局将持续做好精神类疾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综合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减负功能,落实精神疾病患者医保待遇,稳步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促进三重保障与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减轻包括抑郁症患者在内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7日
(联系单位:淄博市医疗保障局,联系人:白峰,联系电话:2188283)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