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淄医保字〔2022〕39号
索引号
11370300MB2857147B/2022-5243121
成文日期
2022-05-31
发文日期
2022-05-3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淄医保字〔2022〕39号
各区县医保分局,高新区、经开区医保分局,市医保服务中心,市稽核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函〔2022〕27号)要求,切实保障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落地实施,更好满足广大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全力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大局,现就进一步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和“三定”管理药品范围。自2022年5月31日起,《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为发挥精准保障作用,从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中,选择部分价格较高、限定支付范围的品种,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的“三定”管理。“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和“三定”管理药品(见附件),根据国家医保目录谈判药品调整情况动态更新。
二、完善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政策。协同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改革,对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谈判药品,按规定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或门诊慢特病支付。门诊使用谈判药品按现行待遇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符合规定的,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三、提升谈判药品保障水平。降低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自2022年6月15日起,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25%降低至20%。谈判药品中的部分中成药、儿童用药、“两病”用药、新冠肺炎用药等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25%降低至10%,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用药负担。加强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谈判药品按我市现行医保政策报销后,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比例予以赔付。
四、优化“双通道”经办管理服务。坚持便民利民最大化原则,进一步扩大“双通道”药店覆盖面,做细做优经办管理服务,确保我市“双通道”药店全部实现即时联网结算,方便参保人员购药报销。原则上2022年6月底前,实现每个县(区)至少开通1家“双通道”药店。
五、强化“双通道”药店管理。健全完善“双通道”药店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双通道”药店在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双通道”药店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医保结算系统和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准确上传谈判药品医保结算费用和进销存数据。要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谈判药品,原则上市辖区内“双通道”药店谈判药品配备不少于30种、县域内“双通道”药店配备不少于20种。
六、加强信息化支撑。省医保局根据国家标准规范同步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处方流转中心。我市将同步升级改造信息系统,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及时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实现电子处方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双通道”药店顺畅流转。以电子处方流转为核心,实现参保人员购药和医保支付全过程可追溯。
七、做好信息查询服务。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同步开通“双通道”线上查询服务,及时发布本地“双通道”药店、谈判药品配备机构等信息供公众查询,并逐步扩展查询内容、丰富查询方式,实现“双通道”信息网上、掌上可查和动态更新。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在省医保局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查询入口,可同步查询省内“双通道”相关信息。
八、夯实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主体责任。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做到“应配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应纳入临时采购范围。
将定点医疗机构配备谈判药品品种数量、对外公示谈判药品配备名单、群众用药购药投诉等情况一并纳入考核指标,与DIP付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等挂钩。对有临床需求但不配备或不足量配备谈判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提醒、约谈、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曝光等处理。
九、加强谈判药品使用监管。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实名制就医购药,做好谈判药品的审核、配药和信息留存等工作。将谈判药品使用纳入2022年度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违规使用问题专项整治范围。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谈判药品进销存核查,严厉查处利用医保待遇享受倒卖谈判药品以及“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恶意骗保行为。
十、加强宣传引导。医疗保障部门、“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双通道”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要及时为群众提供咨询服务,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提升群众对“双通道”惠民政策的满意度,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做好舆情监测,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高效推进,落地见效。继续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5号)及相关配套文件。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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