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 《关于规范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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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7147B/2023-5426230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3-11-15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我局相关科室对2019年印发的《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关于规范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执行2019年3月实施的《关于印发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医保发〔2019〕3号),并于2019年6月进行了补充及调整,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从国家局“两定办法”及省局相关要求来看,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与上级要求不相适应,有必要出台新的文件予以明确。
二、起草依据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山东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医保局《关于开展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规范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四、《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医药机构申请要求、办理流程及时限、申办材料等三个方面内容,严格遵循国家局“两定办法”和省局工作要求,部分借鉴济南市医保局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医药机构申请条件、不予受理情形。
具体包括医疗机构申请条件,零售药店申请条件、不予受理情形;医疗机构申请、初审、现场评估、复审、备案、公示等流程。
五、《通知》执行日期
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