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MB2857147B/2023-5426228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31 发布机构: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文稿解读|《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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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有关工作我局2018市人社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特药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了重新修订,充分吸纳各方建议,形成《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原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特药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8〕50号)文件有效期至2023年7月14日。为做好市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有关工作的有效接续,积极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充分保障患者权益,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起草依据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和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函〔2022〕27号文件相关精神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做好市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有关工作的有效接续,积极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充分保障患者权益

四、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是按照国家、省局相关文件,对“双通道”药品范围和价格进一步规范,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对纳入基本医保支付的国家谈判药品,其通用名称、剂型、价格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是进一步规范“双通道”药品“三定”管理,增加“从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中选择部分价格较高、限定支付范围的品种,实行‘三定’管理”的限定条件。在定点医疗机构中增加“对于没有备药的品种,应积极采取临采或引导参保人至“双通道”药店购药的方式服务参保人”;定点零售药店中增加“‘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参保患者定期回访制度,了解参保患者用药情况和需求”。

三是进一步明确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明确了谈判药品配备数量,按照省局鲁医保函〔202227号要求,“市辖区内‘双通道’药店谈判药品配备不少于30种、县域内“双通道”药店配备不少于20种”;国家和省局关于“双通道”药店条件均没有关于年收入、税收等相关规定,取消“药品经营企业在淄博市行政辖区内近三年药品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限制条件;增加“设立独立经营业务场所、具备开展‘一站式’结算条件、满足所售药品实现电子追溯、取得DTP药房资质的优先纳入”等限制条件。

四是进一步明确申请定点零售药店所需材料,增加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药店评估标准表》、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与医保政策相对应的相关制度和流程。

五、《通知》执行日期

《通知》自2023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1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