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重新公布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淄医保发〔2023〕30号
索引号
11370300MB2857147B/2023-5426233
统一编号
ZBCR—2023—0820011
成文日期
2023-12-30
发文日期
2023-12-30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重新公布中医优势
病种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医保发〔2023〕30号
各区县医保分局,高新区医保分局、经开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稽核中心,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
淄博市医保局、卫健委《关于公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医保发〔2021〕5号)即将到期,根据山东省医保局鲁医保发〔2023〕56号文件精神。现将中医优势病种及价格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病种及价格
附件所列中医优势病种价格标准为三级、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各医疗机构可在规定价格标准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限。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施按病种收费的患者,均可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二、按病种收费的内涵
按病种收费价格包含患者因接受中医医疗服务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到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护理、床位、药品及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
患者自愿选择的单、双人间及特需病房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价格的部分均可单独收费,不计入病种价格。此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三、医保支付政策
(一)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按病种收费管理的中医优势病种费用,纳入全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结算。对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逐步建立对中医优势病种的倾斜支付政策。
(二)超出普通病房床位费,由患者自行支付。
(三)异地参保人员到我市相关医疗机构就诊的,病种价格按就医地标准执行,报销比例按参保人员参保地政策执行。
四、退出机制
因合并症、并发症或患者病情较重、体质特殊等原因,导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明显偏离病种收费标准的病例,医院可按规定程序退出按病种收费,仍按原收费方式结算。退出时应告知患者或其亲属退出的理由,并办理退出手续。各病种退出率严格控制在20%以内。
五、相关政策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完善临床路径管理和控费措施,并抓好落实。对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例实际费用超出病种收费标准的,按病种收费标准执行;实际费用低于病种收费标准的,据实收取,不得按病种收费标准执行。
(二)各医疗机构要建立按病种收费申投诉责任制,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不得拒收患者、分解住院次数或无故缩短住院时间。
(三)实施按病种收费,是改革医疗机构现行收费方式和医保支付制度、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缓解群众看病贵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医保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严格费用控制,建立健全实施按病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按病种收费改革的重要意义,落实价格公示,加强政策宣传,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淄博市医保局、卫健委《关于重新公布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医保发〔2021〕11号)文件附件105-110项所列项目同时废止。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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