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字号
淄医保发〔2021〕3号
索引号
11370300MB2857147B/2021-None
统一编号
ZBCR—2021—0820001
成文日期
2021-01-18
发文日期
2021-01-18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淄医保发〔2021〕3号
各区县、高新区、经开区医保分局,各区县卫生健康局、高新区、经开区地方事业局,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8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部分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全市执行(见附件1),暂由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正式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修订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2)及可另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见附件3),各区县医保分局要及时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三、各医疗机构收费时,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公示医疗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方便患者比对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1 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附件:1.淄博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xls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