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索施行地区“药品团购”的建议办理答复
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1203414
建议人: 徐向阳
主办单位: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时间: 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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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内容

徐向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探索施行地区“药品团购”的建议》收悉,局办公会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1、2018年,国家在4+7城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组织药品集中团购试点,探索构建“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集中采购模式。25个品种药物中标,价格平均降幅达52%,最高降幅达96%。国务院最近召开了会议,明确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范围,并且很快也将在全国铺开。我市将积极力争参与国家第二批药品带量采购试点;国家现在正在建立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2、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正在运行中,日常集中采购,山东省现在执行的是与“京津冀”联动最低挂网价。

   3、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用试点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我局将积极探索建立市级药品采购平台,按照省部署下,与其他部门一道积极探索进行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并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 

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15日

 

关于探索施行地区“药品团购”的建议:政府卫计等部门,借鉴国家药品“团购”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施行地区药品团购,更广泛惠及民生。 一是加强领导,成立专门机构。建议市政府成立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领导集中采购工作,研究重大事项,部署落实重点任务。领导小组在市卫计委成立办公室,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委派1名代表参与采购,提供专业意见。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并督促执行集中采购的结果。 二是因地制宜,制定团购清单。在拟定药品集中采购清单时,应结合当地实际,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选择药价高、受众多,群众特别关切的药品种类。同时,应制定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药物研发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添加药效更好、更安全的药物品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药物名录,确保药物“团购”更广、更好惠及民生。 三是强化监管,确保价廉质优。建议在药品集中采购时,应严格执行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有效防止不顾质量的唯低价中标现象。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应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同时,加大对采购药物的监督抽验频度,将覆盖面扩大到区县及区县级以下地区,确保药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