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 |淄博两地试点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索引号: 11370300MB2857147B/2023-5421206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7 发布机构: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文稿解读 |淄博两地试点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发布日期:2023-07-27
  • 字号:
  • |
  • 打印
联系人:乔见
联系电话:2188283

近日,记者从淄博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按照《淄博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淄博自2024年1月起试点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保障需求。

此次试点工作将从淄博高新区、淄博经开区开始实施,高新区、经开区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纳入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

据了解,因疾病、年老、伤残(非第三方责任)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的失能参保人,经评估后失能等级评定为五、四、三级的,可申请享受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医保基金、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筹资办法。试点期内,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筹集,其中,财政补助15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余基金划拨15元,个人暂不缴费。筹资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居民护理保险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

参保人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护理服务费用,由定点护理机构与参保人结算。护理服务费用报销比例为70%,不设起付线,按照失能评估等级五、四、三级,分别确定护理服务费用限额标准(含个人自负部分)。选择医疗专护的,每床日限额分别为100元、90元、80元;选择机构护理的,每床日限额分别为50元、40元、30元;选择居家护理的,每月限额分别为900元、750元、600元。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参照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规定执行。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相关医保政策执行,不享受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城乡低保对象同时符合服务类救助条件或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可根据个人需求,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待遇。

参保人根据个人护理需求,可按规定申请以下一种护理保险服务形式:

1、医疗专护。由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提供长期在院护理服务。

2、机构护理。由医养结合定点护理机构和社区养老定点护理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3、居家护理。由定点护理机构派护理人员通过上门形式,为参保人提供护理服务。

来源:大众报业 记者 马玉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