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淄博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11370300MB2857147B/2023-5381623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7 发布机构: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文稿解读|《淄博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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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淄博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22〕17号)有关要求,我市根据实际,制定《淄博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称《试点工作方案》)。

二、《试点工作方案》基本原则是什么?

坚持政府推动、多元筹资,建立完善筹资、支付、监管及服务制度机制,实现各方责任共担、权利义务对等。

坚持城乡一体、医护兼顾、公平适度,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口规模和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待遇水平,实现制度稳健可持续。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合理确定筹资办法和筹资标准,通过居民医保基金、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护理保障水平及护理服务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

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协调,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养老服务、医养康复相关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保障需求。

三、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范围有哪些?

2024年1月起,在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开展试点,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纳入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以后根据试点运行情况,稳步扩大试点范围,2025年实现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

四、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

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医保基金、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筹资办法。试点期内,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筹集,其中,财政补助15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余基金划拨15元,个人暂不缴费。筹资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居民护理保险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

五、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有哪些?

因疾病、年老、伤残(非第三方责任)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的失能参保人,经评估后失能等级评定为五、四、三级的,可申请享受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参照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规定执行。

六、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有哪些待遇?

参保人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护理服务费用,由定点护理机构与参保人结算。护理服务费用报销比例为70%,不设起付线,按照失能评估等级五、四、三级,分别确定护理服务费用限额标准(含个人自负部分)。选择医疗专护的,每床日限额分别为100元、90元、80元;选择机构护理的,每床日限额分别为50元、40元、30元;选择居家护理的,每月限额分别为900元、750元、600元。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参照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规定执行。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一致。

七、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模式有哪些?

参保人根据个人护理需求,可按规定申请以下一种护理保险服务形式:

1.医疗专护。由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提供长期在院护理服务。

2.机构护理。由医养结合定点护理机构和社区养老定点护理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3.居家护理。由定点护理机构派护理人员通过上门形式,为参保人提供护理服务。

八、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与相关政策如何衔接?

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相关医保政策执行,不享受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城乡低保对象同时符合服务类救助条件或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可根据个人需求,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待遇。同步做好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衔接。

九、居民护理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执行国家和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完善内控风险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十、居民护理保险基金定点机构范围有哪些?

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护理服务机构标准及范围原则上与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一致,并根据城乡居民需求和分布特点,将符合条件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等纳入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管理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自身资源或通过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等方式,提供适宜的护理服务,便于参保居民就近接受护理服务。

十一、定点护理机构违规如何处理?

定点护理机构考核评价参照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规定。定点护理机构或参保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侵害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资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拒付其护理保险费用;造成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资金受损的,应及时追回;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