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 ||
---|---|---|---|
索引号: | 11370300MB2857147B/2025-550245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1-20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
2024年度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 |||||||||||||||||||||||||
单位名称 |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 | 罚没金额 (万元) |
不罚、轻罚数量 | 被行政复议诉讼数量 | 移送司法机关数量 | ||||||||||||||||||||
立案 数量 (件) |
结案 数量 (件) |
警告 (件) |
通报 批评 (件) |
罚款 (件) |
没收 违法 所得 (件) |
没收 非法 财物 (件) |
暂扣 许可 证件 (件) |
降低 资质 等级 (件) |
吊销 许可 证件 (件) |
限制开展 生产经营 活动 (件) |
责令 停产 停业 (件) |
责令 关闭 (件) |
限制 从业 (件) |
行政 拘留 (件) |
其他 行政 处罚 (件) |
不予 处罚 数量 (件) |
从轻、减轻 处罚数量 (件) |
减免 金额(万元) |
被行政复议 数量 |
被行政复议 纠错 数量 |
被行政诉讼 数量 |
行政诉讼 败诉 数量 |
|||
填报说明 | 案件数量 | 结案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 1.本栏填写的数据为实施某种行政处罚的数量; 2.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包含一种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栏中;包含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类别的,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栏中,不重复统计。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 3.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 此处填报的数据应当为案件数量 | ||||||||||||||||||||
市医保局 | 145 | 145 | 0 | 0 | 9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500.75 | 55 | 0 | 22.45 | 0 | 0 | 0 | 0 | 0 |
填表说明:统计范围为2024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 |||||||||||||||||||||||||
2024年度行政征收征用情况统计表 | ||||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数量 | 行政征用数量(件) | ||
行政收费(次) | 行政收费数额(万元) | 土地、房屋征收数量(件) | ||
填表说明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收费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收费决定的数额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土地、房屋征收决定的件数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征用决定的件数 |
市医保局 | 0.00 | 0.00 | 0.00 | 0.00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2024年度 1月1日至12月31日。 政征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行政收费及士地、房产征收等情况。土地、房屋征收数量的统计,以政府正式批文为准。 (因征税属于中央垂直管理,不列入我省统计范围)。行政征用数量是指因抢险、救灾、反恐等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的数量。 |
||||
2024年度行政检查情况统计表 | ||||||||
单位名称 | 行政检查实施次数 |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领域专项治理 | 其他 | 检查次数合计 | 检查企业合计 | ||||
检查次数 | 检查企业数量 | 检查次数 | 检查企业数量 | 检查次数 | 检查企业数量 | |||
市医保局 | 71 | 71 | 0 | 0 | 35 | 27 | 106 | 98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 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检査的次数是指检査1个检査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査记录,计为检査1次。无特定检査对象的巡査、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査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
2024年度行政强制情况统计表 | |||||||||||||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件) | 扣押财物(件) | 冻结存款、汇款(件)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件) | 合计(件)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件) | 划拨存款、汇款(件)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件)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件) | 代履行(件) | 其他强制执行(件)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件) | 合计(件) | |
填表说明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扣押财物”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冻结存款、汇款”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划拨存款、汇款”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代履行”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其他强制执行”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决定的数量 | ||
市医保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是指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3.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是指“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1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是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