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字号
淄医保发〔2022〕7号
索引号
11370300MB2857147B/2022-5230817
统一编号
ZBCR—2022—0820001
成文日期
2022-02-28
发文日期
2022-02-28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淄医保发〔2022〕7号
各区县医保分局、高新区、经开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稽核中心,各区县卫生健康局、高新区、经开区地方事业局,全市各公立医院:
为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8〕18号)和《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有关规定,对近年来省、市放开、新增、调整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重新公布,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属政府指导价,附表所列价格为最高价格,各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二、病房床位价格以天为计费单位,当日入院,按一天计收,出院当日不收费。收取病房床位价格后不得加收垃圾处理、消毒、隔离等其他费用;门、急诊简易病床床位费不足一天按一天计收。
三、门诊静脉输液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收费,不得另外加收观察、消毒、垃圾处理、取暖(空调)、座椅等其他任何费用。
四、各级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一日清单等制度。通过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加强成本核算,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做到质价相符。
五、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公示医疗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方便患者比对和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 3月31日。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淄博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表(综合医疗服务类).xlsx
附件2:淄博市公立医疗机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xlsx
附件3:淄博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表 (医技诊疗类).xlsx
附件4:淄博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表 (临床诊疗类).xlsx
附件5:淄博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表 (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xlsx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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