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淄医保发〔2023〕19号
索引号
11370300MB2857147B/2023-5394949
成文日期
2023-09-18
发文日期
2023-09-18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
工作的通知
淄医保发〔2023〕19号
各区县医保分局、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经开区医保分局,高新区财金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全省2023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36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2023年度财政补助标准
2023 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40元;居民大病保险仍按原标准筹资。市级财政按规定对各区县进行补助,各区县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确定2024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维持2023年标准不变,成年居民为每人每年440元、学生儿童为340元。
三、实施参保登记缴费期制度
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登记,10月1日-12月31日开展集中参保缴费。
四、巩固提升参保覆盖面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和扩面征缴力度,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稳步扩大参保人群覆盖面;做好困难群体参保工作,落实政府资助参保责任,确保困难人群应保尽保;完善征缴方式,简化服务流程,进一步提高居民参保缴费的便捷度。
五、加大医保基金运行监管
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强化基金预算总额控制,严格预算执行刚性,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可持续。各级医保部门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基金统计分析和监督管理指标体系,强化基金常态化监管,推进智能监控系统应用,实施部门联合执法,坚决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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