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淄医保发〔2021〕15号
索引号
11370300MB2857147B/2021-5185548
成文日期
2021-08-26
发文日期
2021-08-2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淄医保发〔2021〕15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各区县分局,高新区、经开区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文昌湖区财政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做好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2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调整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筹资标准,规定征缴期内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10元、学生儿童310元。
二、完善财政补助资金上解程序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准确核算2021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规范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流程,市级补助资金按月直接划拨至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区县应承担的财政补助资金同步上解至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每人90元标准筹集,由市级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统一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加快推进大病保险资金清算工作,确保2021年底全部完成既往年度大病保险资金清算。同步做好大病保险2021年运行情况分析,科学预判存在运行风险,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确保大病保险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加快工作进度,建立信息沟通和协同推进机制,共同研究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各项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工作推进过程中,有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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