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医保发〔2020〕20号 关于重新公布博山区区属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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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CR—2020—0820003 博山医疗保障分局、卫生健康局,区属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 为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8〕18号)和《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综发〔2018〕5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近年来省、市、区放开、新增、调整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重新公布,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属政府指导价,附表所列价格为最高价格,各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二、表列价格中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均按医疗机构等级分别实行不同的指导价格。表列价格标明“二级”、“一级”的分别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二级、一级医院的收费标准。 三、各医疗机构收费时,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公示医疗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方便患者比对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其它未包括的内容仍按淄医保发〔2019〕47号相关规定执行。淄博市物价局淄价字〔2018〕6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博山区区属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综合医疗服务类) 2、博山区区属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表(医技诊疗类) 3、博山区区属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表(临床诊疗类) 4、博山区区属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表(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5、博山区区属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部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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