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医保发〔2020〕3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6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