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简明问答|《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MB2857147B/2024-5442627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30 发布机构: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简明问答|《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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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工作,我市出台《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文件依据是什么?

《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9号)。

三、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年龄范围是什么?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在法定就业年龄之内。

四、灵活就业人员出现缴费中断如何补缴及待遇享受情况?

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选择按年一次性缴费的,应在每年的12月底前缴纳当年度职工医保费。未按时缴费的,暂停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补缴以往年度职工医保费(按照补缴所在年度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后,且缴纳本年度职工医保费的,自本年度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出现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自本年度缴费之月起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五、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医保退休待遇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达到我省规定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具体要求执行鲁政字〔2023184号文件,下同)的,可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省内不同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居民身份证登记年龄为准,下同)前,已参加职工医保但未参加过养老保险,或既往参加过养老保险但不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我省规定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经核定符合条件的,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经核定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申请年度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次性补齐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也可选择继续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缴费期间按在职职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