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医疗救助条件及救助标准
索引号: 11370300MB2857147B/2019-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31 发布机构: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医疗救助条件及救助标准

发布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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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救助对象认定。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00%-150%之间)、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50%-200%之间)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为因病致贫家庭: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2.救助方式。区分不同对象、不同费用,分别采用全额资助、定额救助、门诊救助和在一定封顶线内按比例救助等多种方式。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其他救助对象的起付线可参照上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设置。
  3.救助申报。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
  4.救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住院费用符合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救助比例提高到75%。救助年度封顶线提高到不低于1万元。对其他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各区县可按照其自负费用分段设置。
  5.保障范围和救助时限。对医疗救助对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用药目录及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规定标准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按规定对其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年度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时间规定,对当年的医疗费用实施救助;上年度第四季度的医疗费用,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实施救助;对超过救助时限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