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动态更新)
索引号: 11370300MB2857147B/2023-532600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07 发布机构: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动态更新)

发布日期: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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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
序号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
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
及有关条款
实施
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开展内部审计,规范医保经办业务。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3700000236009 行政处罚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负责实施上级部门转办、本系统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欺诈骗保行为的相关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对省医疗保障部门交办、本系统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的欺诈骗保案件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区县级医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区县 负责实施上级部门转办以及涉及区县域内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欺诈骗保行为的相关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对市医疗保障部门交办、涉及区县域内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的欺诈骗保案件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 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开展内部审计,规范医保经办业务。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3700000236010 行政处罚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负责实施上级部门转办、本系统参保人员欺诈骗保行为的相关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对省医疗保障部门交办、本系统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案件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区县级医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区县 负责实施上级部门转办以及涉及区县域内单位参保人员欺诈骗保行为的相关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对市医疗保障部门交办以及涉及区县域内单位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案件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 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开展内部审计,规范医保经办业务。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3700000236011 行政处罚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责实施上级部门转办、本系统跨区域以及市直涉及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对省医疗保障部门交办、本系统跨区域以及涉及市直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违法案件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区县级医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区县 负责实施上级部门转办以及区县域内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对市医疗保障部门交办以及涉及区县域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违法案件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 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开展内部审计,规范医保经办业务。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3700000236012 行政处罚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法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负责实施上级部门转办、本系统跨区域以及涉及市直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对省医疗保障部门交办、本系统跨区域以及涉及市直用人单位的违法案件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区县级医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区县 负责实施上级部门转办以及涉及区县域内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对市医疗保障部门交办以及涉及区县域内用人单位的违法案件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 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开展内部审计,规范医保经办业务。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处罚 3700000236013 行政处罚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负责对本级未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对本级未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区县级未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区县 负责对本级未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对本级未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6 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开展内部审计,规范医保经办业务。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对缴费单位违法伪造、编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延迟缴纳的处罚 3700000236014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对本级缴费单位及人员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对本级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缴费单位进行处罚。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区县级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缴费单位进行处罚实施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区县 负责对本级缴费单位及人员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对本级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缴费单位进行处罚。
 
7 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开展内部审计,规范医保经办业务。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3700000236015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对本级缴费单位及人员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对本级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数额进行处罚。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区县级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数额进行处罚实施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区县 负责对本级缴费单位及人员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对本级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数额进行处罚。
 
8 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开展内部审计,规范医保经办业务。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处罚 3700000236016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负责对本级缴费单位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对本级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进行处罚。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区县级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处罚实施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区县 负责对本级缴费单位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对本级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处罚。
 
行政强制类
序号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
编码
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
及有关条款
实施
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开展内部审计,规范医保经办业务。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3700000336004 行政强制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负责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检查相关的行政强制及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检查相关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通知、告知、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区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区县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检查相关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通知、告知、决定、执行等责任。
 
2 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开展内部审计,规范医保经办业务。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对企业划拨欠缴的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3700000336005 行政强制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2.【部委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依本级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区县级医保部门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区县 依本级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3 承担基金使用稽核检查 对企业未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加收滞纳金 3700000336006 行政强制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负责对本级企业未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加收滞纳金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区县级医保部门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区县 负责对本级企业未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加收滞纳金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行政给付类
序号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
编码
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
及有关条款
实施
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组织医疗救助,承办中央和省市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医疗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 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 3700000536002 行政给付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负责区县医疗救助资金的分配 直接实施责任: 
1.对中央以及省补助资金进行配套。 
2.承办中央以及省、市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 
3.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完善有关政策。 
指导监督责任: 
4.监督检查医疗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
1.【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第八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县 负责辖区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 直接实施责任:
1.对中央、省和市补助资金进行配套。
2.落实中央以及省、市、区县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使用。
3.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完善有关政策。

 

 

 

行政确认类
序号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
编码
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
及有关条款
实施
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 缓缴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审核 3700000736002 行政确认 1.【行政法规】《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部委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暂缓缴纳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申请的初审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省级规定,明确暂缓医疗和生育保险费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接收暂缓缴纳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申请并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上报省级部门。 
3.指导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无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区县 直接实施责任: 
1.无
 
行政检查类
序号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
编码
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
及有关条款
实施
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开展内部审计,规范医保经办业务。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3700000636003 行政检查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负责对本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区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区县 负责对全区县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承担基金使用稽核检查 对企业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稽核检查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稽核检查 3700000636004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稽查,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支付、管理、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稽核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医保基金稽核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形成合力。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区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稽查工作人员在稽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区县 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稽核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医保基金稽核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