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福利企业职工享受就医优惠政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医保局一直以来十分关注包括残疾职工在内的残疾人的医疗保障工作,坚持公平适度、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持续优化残疾人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医疗服务和保障机制。
2022年出台《淄博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淄政办发〔2022〕12号),将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扩大到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50元、500元、700元,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支付限额2023年为3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分别按照60%、60%、50%比例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2024年1月起,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000元,退休人员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本细则的制定出台有效解决了残疾职工在内的职工保险参保人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了其日常医药费用负担。
我市将国家、省规定的29项医疗康复项目全部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和参保人的实际医疗需求,进一步延长了康复时限,在一个疾病过程中,从首次介入康复治疗之日起,90天之内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确需延长康复的,经医疗康复专家组确认,康复期可最长延长至180天,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减轻残疾人康复医疗费用负担。因疾病、年老、非因工外伤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的失能失智职工参保人,经等级评估后评定为五、四、三级失能或重度失智的,可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护理服务费用报销比例为75%,月度限额标准(含个人自负部分)分别为1800元、1400元、900元,有效减轻失能失智职工参保人的个人负担。
2022年底,市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照 “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按规定全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30日
(联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焦萍萍 联系电话:218828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