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市医保个人账户管理的建议办理答复
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1203262
建议人: 民革淄博市委
主办单位: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时间: 2019-04-11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民革淄博市委:

您提出的关于《对我市医保个人账户管理的几点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升智能监管水平方面。我们现已实现利用智能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进销存系统、智能查房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依托结算平台,结合日常结算和监管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能够全面筛查疑点信息,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同时结合明察暗访、夜查以及查办社会举报等多种手段,可对辖区内协议管理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了全面检查。

二、关于动员社会力量监督方面。淄博市现有定点医药机构2200余家,除市本级和淄川区外,其他区县没有专职稽核队伍,一人多职现象突出,严重制约监管工作的开展。为此,下一步考虑加强队伍建设,市县区配备专门的医保基金稽核监察队伍,并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为医保监督员。按照国家医保局〔2018〕22号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打击力度,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可达10万元。

三、关于加大医保政策宣传方面。4月份,按照省医保局的统一部署,现正在开展“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维护医保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经办大厅、宣传栏等多种渠道,采取悬挂横幅标语、散发宣传单、播放动漫短片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保政策,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准确解答群众疑问,提高医保基金使用和监管政策的公众知晓度,提高人民群众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社会参与度,为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营造了浓厚舆论氛围。

四、关于药店摆放保健品与医疗器械方面。现已通知区县医保部门修改2019年度协议,将第十一条:“乙方不得设立非药品销售柜台”按照淄医保发〔2019〕3号中第十九条修改为:“乙方不得设立日用品和食品销售柜台”。各定点单位可持原协议到医保部门修改后重新签订。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对个人账户问题进行调研,等国家新规定出台后,我市按新政策执行。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11


对我市医保个人账户管理的几点建议:1、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升现代智能监管与水平,利用计算机大数据,人工智能,对定点单位加强监控,对高频次购买,重复购买,高客单购买等情况重点监控。针对医保个人账户单位多,频次高,金额低的情况,对医保个人账户的监管建议用“堵不如疏”的办法,减少监管的难度和纬度,考虑便民优先。 2、动员社会力量监督,聘请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媒体界人士参与监管,成立医保基金社会监督机构,定期不定期到各级医疗机构,社会药店检查医保账户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管情况定期向社会大众公布。加强稽查,用好用透举报人奖励制度,对违规事件举报人重奖,对违规当事人严罚。要使这种社会监管常态化、制度化。 3、加大对医保政策的媒体宣传力度,最大限度提高广大参保人员对医保基金特别是个人账户使用和管理的常识,让群众更多的了解医保基金是一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互助政策,与自己的健康和寿命息息相关,做到人人懂政策、守规矩,更加规范的使用医保基金这项“救命钱”。 4、应允许医保定点药店陈列销售保健品和医疗器械,化解医保协议规定过死给城乡居民带来不便造成的不满情绪。定点医保药店禁止摆放陈列保健品和医疗器械,确实给群众的健康需求带来极大的不方便。许多保健品和医疗器械对特殊人群自我检测、自我保健具有特殊的功能与疗效。目前像血压计、体温计、酒精、棉球、创可贴、天然VC,VE等物品,不能在医保药店买到,群众对此意见颇大。如何化解这种矛盾,也是几年来争论不休,悬而未解的难题,我们认为,只要视频监控、大数据等监管措施到位,医保药店完全可以经营销售保健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对于社会药店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与保健品、医疗器械等分区专柜摆放,并且注明“医保刷卡区”“非医保刷卡区”,药店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操作,加上医保机构监控设备跟进监督,解决医保卡“乱刷”问题,在这方面,四川、湖南等省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早在去年年初,湖南省人社厅就部分人大代表反映医保药店不允许摆放陈列保健品、医疗器械的问题,明确做出答复:“医保协议药店不能经营非药品缺少法律依据,也超出了医保部门的职责范围”。相信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进程,这个问题也能得到妥善解决,进一步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更加便利百姓生活,提高群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