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制定相应的医保政策,使患者医院门诊中医药费用可以部分报销”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市门诊医疗费用主要有以下三种保障政策:
1、个人账户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淄博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发〔2000〕150号)文件规定,按照个人积累与社会统筹共济的原则,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和统筹基金。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本人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超支自理。慢性病种门诊费用
过高的,年底视统筹基金结余情况确定补助比例。
2、门诊统筹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基本医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0〕97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在门诊统筹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病病种以外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鼓励参保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实现“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就医格局。
3、门诊慢性病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淄博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发〔2000〕150号)文件规定,我市建立了门诊慢性病管理和补助办法,病种从2000年的9个病种,逐步扩大到目前参保职工45个病种,参保居民22个病种,参保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门诊慢性病鉴定手续,经医疗专家审核符合条件的,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参保职工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纳入慢性病支付范围。
综上所述,我市目前已建立的比较完善的门诊报销制度,但对于达不到慢性病标准、但在二级以上医院的门诊医疗费用目前还没有报销政策。
感谢您百忙中对我市医保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