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的建议办理答复
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
202184
建议人: 张玉宝
主办单位: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时间: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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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内容

张玉宝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医药服务价格关系到千家万户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是百姓关心、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医保局成立后,为解决群众看病贵、药价高的问题,采取了推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加强基金监管、开展收费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取得了很大成效,有力地推动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一、药品价格情况

   (一)现行药品价格政策。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67号)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绝大多数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平台采购制度,所需药品通过省设立的公共资源平台进行网上采购。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生产的药品种类、价格挂网销售,全省各公立医疗机构按不高于挂网价格进行采购,按“零差价”销售给患者。民营医疗机构和药店可以线下采购,药品加成幅度由单位根据运营情况自行确定。

   (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情况。通过组织公立医疗机构抱团“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较大幅度降低了部分药品价格,截止现在,国家医保局已招采三批112种药品,平均降幅54%。省医保局组织招采了39种药品,整体价格下降67.3%。我市与青岛等五市组成的城市联盟招采5种药品,平均降幅41%。上述招采,显著降低了患者负担,特别是一些高血压、糖尿病、肿瘤等慢性病、重大疾病用药大幅降价,患者获得感明显,经测算,每年能为我市节约医药费用2.13亿元。同时,为增加患者受众面,国家医保局每年将进入医保支付目录的药品通过谈判降低其销售价格,如2020年,119种药品谈判成功,平均降价50.64%,其中占大多数的是96个独家药。

   (三)集采药品支付政策。为鼓励患者使用价格较低的集采药品,省医保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93号)规定:对我省医保药品目录内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一是非中选药品挂网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2020年按原价格下调30%为支付标准,并在2022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二是非中选药品挂网价格在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三是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

   (四)建立药品配送协调机制。针对药品配送过程中存在的缺货、断货现象问题,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的作用,3月23日,市医保局召开了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供应配送公司负责人、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负责人共同参加的座谈会,围绕合理确定采购量,积极扩能增产,高效供应配送,及时结算药款等问题展开讨论,并对药品的生产、配送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协商解决,下步将定期组织协调会,以推动药品配送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发展。

   二、医疗服务价格情况

   我市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是由市医保局、卫健委联合印发的淄医保发〔2019〕16号、17号、18号、47号,〔2020〕68号、69号等文件调整完善的,近年来,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有过三次重要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一是2016年全面取消药品加成。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10%由财政补助负担,10%由医疗单位自行消化,8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补偿;二是2019年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公立医院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适当补助、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药品、医用耗材加成所带来的损失,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补偿,既合理体现了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也为公立医疗机构持续、良性的发展提供了保障。三是加快价格改革,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合理,调整了十年未动的全市一级医院收费价格。上述政策调整,通过成本核算、专家论证、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增加患者实际医药费用负担。为抓好政策贯彻落实,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宣传。利用医保局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公布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相关信息,增加政策透明度,方便患者查询。遇到医改价格政策调整较大时,及时组织医疗服务机构收费人员进行价格政策培训,提高收费人员的责任心和价格政策水平。

   (二)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督促各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收费公示制度,在其网站或收费地点明显位置公示诊治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收费政策调整的及时进行更新,使医院的各项收费都置于患者和社会的监督之下,保障患者价格知情权。

   (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与基金监管同步进行,采取大数据比对、市级检查与区县检查、专项督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串换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疑点、违规问题,一家一家医院、一个一个病历查,精确到药品、医用耗材的进销存,精确到诊疗项目的使用范围,通过对医药服务价格的监管的高压态势,加强了对医疗费用不合理使用的控制。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坚持药品常态化制度化招采,减轻群众费用负担。1月15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了进一步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以常态化制度化措施减轻群众就医负担。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从完善采购规则、强化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具体举措。目前,国家第四批集采平均降价52%的45种药品即将落地执行。第五批集采的207个品规已经进入报量阶段。我省近期也将启动第二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的原则,采取“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转、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医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加强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完善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制度,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三)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提高医保保障水平。2007我市作为国家门诊统筹试点城市,已按照试点要求将门诊统筹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下一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2021〕14号)文件要求,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完善门诊统筹相关政策。

   (四)加大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存在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同品种同区域之间价格差异较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等情况的药品,可采取函询相关经营者,要求书面说明情况;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约谈或跨区域联合约谈相关经营者,要求其说明变化原因,提供与药品价格成本构成相关的生产、经营、财务和产品流向等资料,并分类妥善处理。涨价理由不合理、不充分的,如经营者自愿将价格调整到合理区间,可提交书面承诺函,并在承诺时间内调整到位;对拒不调整的,可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发布警示信息、降低信用评价、暂停挂网等措施。

   (五)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医药价格政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标准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完善医药价格举报制度,畅通“3120000”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维护群众的利益,切实让群众感受到医改带来的实惠。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2日

 

(联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联系人:张卿文,联系电话:2188253)

(此件主动公开)

一是建议成立由物价、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巡查组,定期与不定期结合,对相关医院、诊所、药店开展专项巡查活动,重点加强对医院医疗收费和药店药价的监管,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二是以区县中心医院、中医院为牵头单位,建立医药信息共享制度,同时负责与医药企业和药品配送公司进行商谈,根据实际需求把相关药品在区域范围内进行合理配送;三是大力加强基层医生临床水平,定期组织基层医务工作者到上级医院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