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3〕11号文件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淄医保发〔2023〕6号
索引号
11370300MB2857147B/2023-5337916
成文日期
2023-02-28
发文日期
2023-02-28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3〕11号文件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淄医保发〔2023〕6号
各区县医保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经开区医保分局,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社中心,市医保服务中心,市稽核中心: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中的乙类药品和谈判药品,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管理要求,对不同的药品品种,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分别为5%、10%、15%、20%,详见附件。
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 .rar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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