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索引号: 11370300MB2857147B/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7-24 发布机构: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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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医疗保障局机关或者受局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形式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法依规、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局综合科,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首次发布的主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门户网站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局待遇保障科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其它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协调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

(五)处理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第六条 各区县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具体职责是:

(一)对本科室、本单位制作、保存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及时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和范围的意见;

(二)具体承办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三)办理涉及本科室、本单位职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参与办理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复议、应诉案件;

(四)维护、更新本科、单位职责范围内在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参与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对拟公开的涉及本科室、本单位职能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七)关注公开政府信息的社会反映并及时提出应对建议;

(八)根据要求对保密期限已满公文和无密级未公开公文进行可否公开的审查。

第七条 政府信息的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系人制度。局属单位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对市局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建立台账;局属单位对本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建立台帐,按季度汇总后报局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十条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该政府信息的机关科室或局属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与有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和公开内容进行沟通协调,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行政机关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医疗保障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三条 根据医疗保障工作职责,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医疗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其他行政办理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全市医疗保险工作有关情况;

(五)全市医疗救助工作有关情况;

(六)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并由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除外),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对外公开。

第十五条 保密期限已满公文和无密级未公开公文经审查后可全文公开的,及时全文公开;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文中部分内容不宜公开的,经法定程序删减处理后公开;对确属暂时不能全文公开或虽经删减仍不能公开的,应专门说明理由并报局领导审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局政府信息的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官方微信;

(四)报刊及其他新闻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七条 淄博市医疗保障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门户网站,所有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已经形成正式文件,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区县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填写《信息发布提报表》并负责提供电子版,由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加载到相关栏目中;未形成正式文件应当公开的局政府信息,由起草政府信息的各区县医保分局、机关科室或局属单位报局领导审核后将电子版报局信息公开办公室,由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加载到相关栏目中。

第十八条 编制、公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局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九条 局属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局属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单位或其内设机构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单位或其内设机构负责。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按照“谁起草、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进行,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由公文起草的科室或单位根据公文的内容,在发文单上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报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进行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局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有关程序提供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局政府信息的,应要求其提供书面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可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用途描述。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做到“一事一申请”,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对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的同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应说明理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回执后,根据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内容及时交相关科室或局属单位办理,注明限办日期,履行签字接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有关科室或局属单位接到转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提出意见,于限办日期之前书面报送局信息公开办公室: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提供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提供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依法不属于医疗保障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提出明确意见;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提供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提出请申请人予以更改、补充的意见;

(六)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政府部门、多个科室或局属单位的,主办科室、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或其它科室、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条 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的,可不予提供。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分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搜集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复杂、敏感、疑难申请,相关科室或局属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局信息公开办公室,由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同级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十三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各区县分局、相关科室或局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三十四条 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自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各区县分局、相关科室、局属单位提出的答复意见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五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三十六条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相关科室或局属单位应按照相关程序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

第三十七条 答复申请人后,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办理科室或单位的答复意见、报批件、告知书等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三十九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四十条 公开政府信息,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审查,提出保密审查的意见,填写公开保密审查表,报市局综合科进行审核,并相应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形。市局综合科应根据信息提供部门的意见,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的审核意见,并注明依据和理由,报局领导批准。经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因可能涉密或其他原因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科室或局属单位与市局综合科沟通协调后提出意见,由市局综合科报局领导审定。对于涉及其他部门业务且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第四十二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四十三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局信息公开办公室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四条 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六条  建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十七条 建立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理工作机制,及时与政府法制机构、法院进行沟通协调,接受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