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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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医保分局、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医保分局、财政金融局,经开区医保分局、财政局,文昌湖区财政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字〔2023〕184号)文件要求,自2024年1月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调整如下: 一、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含生育保险1%)。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7.3%缴费。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7%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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