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我省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续约签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30   16:06 浏览次数:

各区县医保分局,高新区、经开区医保分局,文昌湖区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市稽核中心,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定点民营医药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我省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续约签约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医疗机构系统申报的预采购量,按照国家组织集采约定采购量确定比例计算各医疗机构下一年度约定采购量。市医保局负责市属医疗机构下一年度约定采购量分解任务,区县医保分局负责所属医疗机构下一年度约定采购量分解任务并上报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中心医院作为淄博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联合体牵头单位统一与中选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协议。

 

附件:《关于做好我省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续约签约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1〕29号)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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