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山东省接续采购(202112)的公告》的补充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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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生产企业: 现将《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山东省接续采购(202112)的公告》第八条“报价要求”第四款“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所涉及药品差比价关系参照国家药品差比价现有规则,根据剂型、规格(装量差异按照含量差比价计算)、包装数量计算,不考虑包装材料差异”修改为“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所涉及药品差比价关系参照现有规则,根据剂型、规格(装量差异按照含量差比价计算)、包装数量计算,冻干粉针剂(溶媒结晶粉)和小容量注射液、普通粉针间不考虑剂型差比,不考虑包装材料差异(生物制品预充式包装除外,按差比价规则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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