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应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5   22:59 浏览次数:

各区县医疗保障分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10号)文件要求,为方便群众就医,实现无卡结算,“零接触”防止疫情传播,经研究决定自9月15日开始,开展一次医保电子凭证(以下简称“医保码”)集中宣传推广月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程序改造,确保全面应用。

各定点单位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应在“住院结算”、“个人账户消费”、“门诊统筹结算”、“门诊慢性病结算”业务窗口上支持使用“医保码”;二级以上使用诊间结算的医院应在整个就医过程中涉及使用实体社保卡的环节,支持使用“医保码”。未实现上述功能的,请务必于9月20日前完善程序。

二、设专人引导,促进“医保码”的激活、使用。

为了让参保人更好的了解、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在参保人就医过程中,设专人对未激活“医保码”的人员积极引导,帮助参保人激活并使用“医保码”。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码”使用率应达到70%以上,自9月20日起,对使用率达不到70%的,将采取约谈负责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措施进行促进。“医保码”的使用率将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年度考核指标。

三、统一集中宣传。

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自9月15日至10月15日,悬挂“就医购药不带卡,使用手机医保码(大厅内摆放易拉宝或张贴海报)”,各单位电子显示屏只滚动播出“就医购药不带卡,使用手机医保码,请关注淄博医疗保障微信公共号,点击‘医保码’激活,即可使用”,期间各单位不得插播与医保码宣传无关的内容。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0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