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门诊慢性病准入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8-06   16:23 浏览次数:

《关于建立门诊慢性病准入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1.目前我市职工门诊慢性病病种有多少种?

目前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现有45种: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2、尿毒症;3、脏器官移植;4、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5、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6、类风湿病(活动期);7、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8、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9、慢性病毒性肝炎;10、阻塞性肺气肿;11、慢性心力衰竭;12、慢性房颤;13、冠心病;14、心肌病(原发性);15、消化性溃疡;16、肝硬化;17、慢性肾小球肾炎;18、肾病综合征;19、慢性肾功能衰竭;20、再生障碍性贫血;21、白细胞减少症;2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23、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4、甲亢性心脏病;2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26、皮质醇增多症;27、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28、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29、系统性红斑狼疮;30、系统性硬化症;31、多发性硬化;32、震颤麻痹;33、运动神经元病;34、结核;35、精神分裂症;36、分裂情感性障碍;37、偏执性精神病;38、双相(情感)障碍;39、癫痫所致精神障碍;40、精神发育迟滞。41、血友病;42、癫痫;43、重症肌无力;44、白塞氏病;45、苯丙酮尿症。

2.目前我市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有多少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现有24种: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2、尿毒症;3、脏器官移植;4、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5、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6、类风湿病(活动期);7、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8、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9、慢性病毒性肝炎;10、冠心病(出现左心室衰竭);11、阻塞性肺气肿;12、结核病;13、再生障碍性贫血;14、精神分裂症;15、分裂情感性障碍;16、偏执性精神病;17、双相(情感)障碍;18、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19、精神发育迟滞;20、血友病;21、癫痫;22、苯丙酮尿症;23、脑瘫(限儿童);24、孤独症(限儿童)。

 3.我市门诊慢性病病种如何进行动态管理?

门诊慢性病病种在保持现有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我市门诊慢性病发病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相关数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情况、省内其他地市病种纳入情况等因素适时提出,经医疗专家评审论证,报市医疗保障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取得门诊慢性病资格的参保人〔不含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精神类疾病患者〕连续3年内慢性病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标准的,应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慢性病协议医疗机构进行重新申报,审核通过的,可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

4.门诊慢性病病种达到什么标准才能纳入补助范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45种疾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24种疾病(具体疾病病种见问题1和问题2),经医学专家鉴定,达到《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规定的,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范围。

5.对未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的少见病种如何保障?

对未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的少见病种,上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慢性病病种人均医疗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初公布)的,由参保人自公布人均医疗费之日起3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上年度少见病种门诊医疗费比照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规定给予补助。

6.门诊慢性病实行签约医疗服务制度,参保人要与哪些机构签约才能享受待遇?

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应在门诊慢性病协议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协议服务单位”)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零售药店、医院各选一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作为本人就诊的签约协议服务单位。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应在协议服务单位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医院各选一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作为本人就诊的签约协议服务单位。选择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与门诊统筹签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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