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全市离休干部提供优质医疗保障服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30   11:10 浏览次数: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县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工委组织人事部,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财政局、地事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服务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7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用药范围

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用药范围,统一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确定的药品范围,并放宽目录内药品使用条件,对目录内药品取消限定支付范围。将国家和省统一谈判的大病特药,纳入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用药范围,更好地解决离休干部重大疾病患者用药问题。定点医院要加强大病特药的管理,做好人员确认、药品管理等工作。

二、完善离休干部市内就医服务办法

行政辖区内市级及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参照执行《关于印发<淄博市市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发〔2011〕12号)文件的区县,所属离休干部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任何一家离休干部定点医院(名单见附件)作为本人就医医院。转诊到市内其它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实行转诊备案制,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在本人定点医院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与转诊医院进行结算,离休干部出院时只需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定点医院对转诊的离休干部要加强跟踪服务,认真核验转诊医疗费用,如发现重大异常医疗费用,要协调转诊医院妥善解决,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医疗保障部门牵头解决。

定点医院对离休干部就医用药实现全程记录,确保离休干部用药安全。有条件的定点医院要设立专门的离休干部门诊,配备专门的离休干部住院病房,做好离休干部就医流程标识工作,及时通过医保结算系统上传住院医疗费用。

三、改进离休干部异地安置就医服务方式

异地安置离休干部选择的定点医院是国家和省平台联网医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联网报销;异地医保定点医院不是全国和省平台联网医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住院病历、发票、明细清单等报销凭证到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医保经办机构办结时限由原来的3个月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在异地安置离休干部本人医疗账户5000元的额度内,异地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及药店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按规定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报销费用不足5000元的,按规定返还本人。

四、不断提升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服务水平

各部门、单位要结合职能,主动作为,采取措施,提高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组织、老干部部门要加强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要对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财政资金列入预算,确保资金到位;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院管理,开通离休干部就医绿色通道;定点医院要明确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管理的科室,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好离休干部优先照顾政策,以及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的相关规定;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离休干部信息变更、费用缴纳、政策宣传、就医服务等相关工作。

 

附件:离休干部定点医院名单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中共淄博市委老干部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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