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0年度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分值及等级系数的通知(淄医保字〔2020〕9号)

发布日期:2020-03-06   14:36 浏览次数:

各区县医疗保障分局、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分值付费工作,根据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精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6〕15号)、《关于印发淄博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12号)、《关于印发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分值付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8〕108号)及《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价字〔2018〕164号)的要求,现将2020年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分值及等级系数公布如下:

一、基准病种

按照2019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结算基准病种“急性阑尾炎”,编码为K35.900,次均住院费用为9800元,基准病种分值为100分。

二、病种分值

2020年,根据基准病种分值,确定大脑神经胶质瘤病等4092个病种的分值(附件1),以及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病种的分值(附件2)。

三、等级系数

2020年,根据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平均支出比例关系,分别确定三级综合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综合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其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甲等镇卫生院及其他镇卫生院共七类定点医疗机构的等级系数(附件3)。

四、按病种收费病例相关要求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按病种收费管理规定,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病例,要按照附件2中规定的ICD-10编码上传医保结算系统。符合按病种收费退出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附件1中规定的ICD-10编码上传医保结算系统。除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附件1中规定的ICD-10编码上传医保结算系统。

五、生育保险病例相关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淄博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12号)的要求,对享受生育保险参保人的生育医疗住院费用,按照附件1中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编码上传医保结算系统,发生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病种分值结算。

 

附件:

1、《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分值表》

2、《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收费病种分值表》

3、《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表》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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