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淄医保中心发(2020)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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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参保单位: 根据《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医保发[2020]12号),经市医疗保障局同意,恢复办理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参保单位可通过原渠道办理缴费业务,按照以下阶段性降低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一)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020年3-12月份单位缴费费率为6.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2%。 (二)按照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020年2月份单位缴费费率为6.5%,3-6月份为5.5%,7-12月份为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2%。 参保单位可将已征收的2月份降低单位缴费费率1.5%的费用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需要退费的,可持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及收据到所属医保经办窗口单独办理。 (三)按照个体劳动者缴费费率5%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按年缴费额3106元缴纳,待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后多退少补,按规定缴纳全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正常受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登录淄博市医疗保障局企业网上服务大厅(http://60.210.113.119/col/83481/index.html)下载相关资料进行申报办理。 三、鉴于当前仍处于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3月份职工医疗保险费可顺延至2020年4月20日前缴纳。积极推进“不见面”方式办理医保缴费业务,单位可登录淄博市医疗保障局企业网上服务大厅(http://60.210.113.119/col/83481/index.html)、自助终端办理;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淄博医保”APP办理。
淄博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0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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