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医疗保障系统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31   10:09 浏览次数:

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服务中心、机关各科室: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现就我市医疗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按照市委、市政府及省医保局工作部署要求,市局及时成立了市医疗保障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附件),研究提出防控措施。全市医疗保障系统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要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医疗保障措施落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充分发挥医保工作职能,全力做好疫情联防联控工作。

二、强化救治保障措施

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省医保局工作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实行特殊医保政策,切实落实好患者医疗救治费用相关政策,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救治医院不因医保总额控制管理规定影响患者救治。

(一)足额保障医保费用。对我市确定的定点救治医院全部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保障救治医院医保费用支付到位,做好医保基金提前预付、应急支付和足额支付工作。对患者救治费用单独结算,不纳入医保病种分值控制指标。

(二)畅通医保绿色通道。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开通住院、转诊转院绿色通道,取消转诊转院手续,及时提供联网结算,保障患者及时救治。对异地就医患者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三)做好药品、医用耗材保供稳价。根据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救治方案,做好防治药品价格、医用耗材价格和供应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分析预测,为医院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提供服务。对因疫情扩大导致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的,积极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必要时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确保价格稳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药品、医用耗材储备,保障供应。

(四)治疗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全部纳入医保支付;对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取消支付限制,保障患者治疗需求。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医疗保障部门要成立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疫情处置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医疗保障处置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应急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畅通信息渠道,全力配合做好医疗保障工作,确保联动防治工作及时高效。

(二)加强信息报告和舆情防控。各区县要在第一时间报送疫情信息,相关信息在报送当地党委、政府的同时报送市医保局,保持医疗保障系统信息畅通,应对处置及时。要加强相关舆情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预警性信息,正面引导舆论,及时预防和消除不良影响。不得随意对外发布信息,不得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三)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统筹安排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带班工作,确保电话、信息网络联络畅通,重要紧急事项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各项值班工作正常运转。要按照市局下发的有关值班要求,严格落实 24 小时值班值守、局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工作响应及时,处置迅速有力。

节日期间实行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各区县要于每日17点前将当日情况报告(加盖公章)发传真至市局值班室,值班人员要逐一核对区县上报的情况,并做好记录。

联系人:刘飞,联系电话:17853320058  

市局值班室电话:2188061(传真)

 

附件:市医疗保障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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