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医疗保障专家库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19   10:44 浏览次数:

各区县医疗保障分局、市医保中心:

《淄博市医疗保障专家库管理制度(试行)》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15日

 

 

淄博市医疗保障专家库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制定中的咨询辅助和技术指导作用,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规范的医疗行为监督,不断提高我市医疗保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和具体组织实施,指导、组织开展医疗保障专家库成员(以下简称“医保专家”)工作,定期通报医保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条 成立医疗保障专家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医保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市医保局基金监督管理科主要负责医疗保障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以及本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四条 医保专家聘任条件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社会公益,诚实守信,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和正义感。

(三)具备医学、药学、法学、物价收费、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和相应工作经验的人员,或在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从事医疗管理、医保管理、卫生经济管理以及各临床学科(含药剂科)工作且有所专长的人员。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的权威。

(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财务专业可适当放宽至中级以上)。

第五条 医保专家职责

医保专家受市医保局聘任,在市医保局指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以下职责:

(一)为制定本市医疗保障政策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咨询,协助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与医、药相关的调研、论证工作。

(二)协助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医疗费用,对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诊疗方案及相关检查、用药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技术性评判意见。

(三)协助开展全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为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四)协助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稽核和检查工作。

(五)承担市医疗保障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医保专家可将工作意见直接或采用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医保局反馈。

第七条 医保专家纪律要求

(一)开展工作时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不得接受或者向定点医药机构索取任何可能对工作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财、物;

(三)自觉维护定点医药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透露监督情况;不得泄露定点医药机构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 市医保局依据本制度确定医保专家聘任人选,负责对所聘请的医保专家进行医保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支持和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九条 医保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聘任期满后不再续聘的,视为自动解聘。

第十条 工作制度

(一)联系制度

市医保局指定专人负责医保专家的管理和联络,及时向医保专家发送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资料。可采取电话、邮件、微信、登门走访等各种形式保持与医保专家的密切联系,听取其对医保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例会制度

市医保局定期召开医保专家座谈会,部署任务,探讨问题,交流经验,总结工作,听取医保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

第十一条 医保专家的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除指定专家参与的活动外,其他有关活动应采取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对口的专家参加。

(二)回避原则。涉及专家所在单位直接利益的活动或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回避情形的,该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

第十二条 医保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中止对其聘任,收回聘书:

(一)聘用期内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纪律要求及本制度规定的;

(二)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医保专家工作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停聘的。

第十三条 医保专家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非法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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