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医疗保障局转发 《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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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医保发〔2019〕54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分局,高新区、文昌湖区人社局,经开区组织人事部、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19〕8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项目设立权限。“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省医疗保障局设立。医疗机构已有线下项目通过线上开展、延伸并申请立项及新开展项目收费的,区县属及以下医疗机构将相关资料报送区县医保分局,由区县医保分局初审后上报市医疗保障局;市属医疗机构申请立项收费的,直接报市医疗保障局。 二、公立医疗机构满足个性化、高层次需求为主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以及向国(境)外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书面告知医保部门,区县属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告知所在区县医保分局,由区县医保分局汇总后上报市医疗保障局;市属公立医疗机构直接告知市医疗保障局。 附件: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19]88号).pdf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12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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